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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天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憲瑜 訴訟代理人 伍肇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泊德、吳咨廷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吳泊德、吳咨廷等發支付命令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為新臺幣( 下同)271,75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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