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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703號 原   告 蘇振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美君、林桐木等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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