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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750號 原   告 韋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送達代收人 謝岳龍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被告陳俊唐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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