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850號
原 告 游達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盈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
)36,500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