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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850號 原   告 游達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 )36,5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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