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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吉祥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漢成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吳愷純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潘樺葶 訴訟代理人 吳心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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