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吉祥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漢成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吳愷純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潘樺葶
訴訟代理人 吳心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