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店金簡字第1號
原 告 統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盆
被 告 黃忠洲
唐子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05年度附民字第192號),本院於
民國106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參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2人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原告主張
略以:被告2人為夫妻,且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三盈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由被告黃忠洲綜理三盈
網公司之全部經營事項,規劃決定三盈網公司會員招募及獎金
發放制度,被告唐子翎則協助各項人事、財務、商品進出及售
價等決策。其等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民國104
年1月22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下稱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
第23條等之保護他人
法律規定,自100年8月間起,共同以多層
次傳銷方法,召開說明會,招募不特定之投資人加入成為三盈
網公司之會員,並約定給付與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吸引
不特定人投資而加入成為會員,以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
原告因而加入會員,並繳納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549,000
元參與投資,
嗣因三盈網公司經檢察官調查被凍結資金,該公
司無法繼續發放紅利給會員,扣除歷次已領回金額後,原告仍
受有388,740元之損害,被告2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爰依
民法
第184條第2項及第185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黃忠洲則以:原告給付款項係向三盈網公司購買珠寶,該
公司有開立發票,又三盈網公司給付營利回饋會員,倘無盈利
則無分紅,不構成多層次傳銷及違法吸金等語,資為
抗辯;被
告唐子翎則以:三盈網公司無多層次傳銷及違法吸金之情事,
又伊僅負責商品設計、開發及介紹,不參與資金往來等語,
資
為抗辯,並均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2人為夫妻,被告黃忠洲綜理三盈網公司之全部經營事項
,規劃決定三盈網公司會員招募及獎金發放制度,被告唐子翎
則協助商品之設計、開發及介紹;又原告加入三盈網公司成為
其會員,並繳納款項總計549,000元,扣除歷次已領回金額後
,仍有388,740元未取回
等情,此為
兩造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
實。
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三盈網公司所從事之事業,構成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
1及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及違法吸金
情事。
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
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又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
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
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多層次傳銷,其
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修正前之
公平交易法第23條定有明文。又
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係
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
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
債務之利息,
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
第5936號判決意旨
參照)。
⒉
經查被告2人於
上開時、地以三盈網公司名義,依附表一、二
所示之會員及獎金制度,對外招募會員,由被告黃忠洲擔任三
盈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統籌該公司之經營決策及財務等事項
,被告唐子翎則負責商品進出與設計,而三盈網公司於100年8
月25日至101年4月3日
期間,募得原告為其會員,並收取549,0
00元之會費乙節,
業據證人即會員邱春霞、劉漢苗、林雅玲、
徐春朝、簡麗卿、金麗敏、陳秀盆、梁國廣等人於本院104年
度金重訴字第27號事件(下稱本件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證述
明確(見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卷三第6-8、145-148、154-1
55、195-201、203-205頁,同卷四第6-7頁、第90頁背面-第92
頁、第95頁),並經證人即三盈網公司之財務經理王蕙琪於上
開案件審理時證述詳盡(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卷四第13-25
頁);上開事實復為被告2人於本件刑事程序中所供認。此外
,並有會員等級表之文宣(前後共兩種)、三盈網公司入會申
請書
暨契約書、三盈網事業手冊、投資說明會投影片資料、三
盈網公司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三盈網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三盈網公司日營業總表、黃忠洲及
唐明玉之名片、三盈網公司課程表、獎金發放週期表、三盈網
公司登記資料、會員繳納會費及收取紅利之匯款或存摺資料、
三盈網公司網站上所列之會員組織資料、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
商品清單等在卷
可稽(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100年度他字第10525號卷《下稱他字第10525號卷》第3、17頁
、第23頁背面、第40-45、48、93- 96頁,101年度他字第8636
號卷一第31、37-38、40-41、45、47-75、89-121、245-333、
337-353、358-3 75、381-403、410-43 8、441-442頁,101年
度他字第8636號卷二第76-147頁,101年度他字第2826號卷第7
-30頁,101年度他字第5443號卷第123、143-147、156-157、
182-190、192-207頁,101年度他字第6200號卷第4頁,101年
度發查字第1936號卷第32頁,102年度偵續字第736號卷一第
235-2 37頁);復有三盈網公司之日營業總表扣案
可資佐證,
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⒊又本件刑事案件審理中曾
勘驗三盈網公司會員招募說明會錄影
光碟片,勘驗結果略以:「...一直到今年的8月15日,我們開
始正式走現在目前的這套制度。我們的第1個制度叫做『營業
分紅』。營業分紅就是把我每1週、每個月的營業額提撥40%,
我準備提撥還給
消費者,如果你今天來參加我的第一個會員,
我的第1個會員叫做『基本會員』。什麼叫基本會員?只要你
今天到我三盈網購買CD相關產品,不管你買包包、買珠寶、買
皮件、買手錶、買任何一種產品,你只要滿30,500元以上的,
我們就叫做『基本會員』。成為基本會員之後,我們會從每個
月的營業額提撥一個20週的分紅來還給消費者,每1週還給消
費者大概549元;如果你今天買到我的高級會員,什麼叫『高
級會員』?你來我這邊消費產品只要滿61,000元以上的,就是
我的『高級會員』。我會從我的營業額裡面提供1個40週的分
紅來還給消費者,每1週還1,098元。如果你買到更頂級的,我
們這邊叫做『金級會員』。金級會員就是他的購買金額提升到
91,500元,那他的分紅週數會拉長到65個禮拜,每1個禮拜我
們還給消費者1,647元,連續還給消費者65個禮拜,消費者大
概可以拿到107,055元。各位,當你今天花91,500元來買我的
東西的時候,東西你早就已經拿走,而且發票我也開給你,..
.等於你91,500元的東西用不用錢,我最後還要多給你118%的
投資報酬率。如果你買到我最頂級的,我們這邊叫做『白金會
員』,白金會員就是他來我們這邊消費183,000元,你會發現
它的分紅週數拉長到104週,1年有52週,104週等於2年,每1
週我們大概可以回饋給消費者3,294元。」「因為你來買183,0
00元的東西,我每週可以回饋你3,294元,最後還給你342,576
元;而且我們這邊叫『投資所得』,中間你什麼事情都不用做
。」...如果你想要賺錢的話,我們後面還有提撥另外1個分紅
,我們叫做『推薦分紅』,推薦分紅是什麼?推薦分紅占整個
營業額的12%,舉個例子來講,如果今天我要加入三盈網,這4
個會員裡面,我一定會選擇白金會員。為什麼要選擇白金會員
?因為他的投資報酬率最高。...這邊叫作投資所得。那一邊
我們叫做經營所得,你想要賺愈多,你就要推薦愈多。...所
以其實我們的制度非常簡單,把他分成3個階段,第1個階段我
們叫做『營業分紅』,營業分紅是一種被動收入。什麼叫『被
動收入』?今天你只要來買183,000元,我就是要回饋你340,0
00元,中間你什麼事情都不用做。你只要當我的愛用者、當我
的消費者就好」「那我們再看到第3個,我們這邊叫做「組織
分紅」。組織分紅是占整個營業額的15%。...他用的是「雙向
制」,他是領小邊金額的5%,後來領無限大。...我必須要介
紹我的第1個朋友在我的左線,我必須再介紹我的第2個朋友在
我的右線。...如果右先生第1個禮拜進來,他可能介紹了2個
朋友,結果這2個朋友也各介紹2個朋友,搞不好他第1週就完
成1個像這樣子的架構。...一口是183,000元,如果我今天介
紹6個人的話,我可能已經超過1週1,000,000元的營業額」等
語(見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卷二第117-126頁)。
⒋依上開獎金分紅制度估算年化報酬率(即不管會員可領取之商
品實際價值為何,僅以會員單純入會每週可領取之回饋金額以
複利計算),依如附表一舊制之金級會員年化報酬率達131%、
高級會員年化報酬率達54%;如附表二新制之白金會員年化報
酬率達102%、金級會員年化報酬率達29%(參104年度金重訴字
第27號卷五第40-43頁);對照當時銀行業之1年期存款牌告利
率平均為年息1.36%,債券市場之10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
場利率約在年息1.26%到1.4%之間,臺北市民間借貸信用拆借
平均月息在2.21-2.22之間(此為眾所皆知之事實,見104年度
金重訴字第27號卷五第25-30頁公開資訊資料、101年度警聲搜
字第673號卷第77頁台灣銀行資料),足見以當時之市場行情
觀之,三盈網公司上開獎金分紅制度係與會員約定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又前開說明之重點提及加入會員後之三種獎
金制度,第一種「營業分紅」屬於「被動收入」,類似投資所
得,加入會員後什麼事都不用作,即可每週領取紅利,雖然營
業分紅可能隨營業額會有一點浮動,但差距不大,白金會員每
週都會有3千多元之回饋;金級會員與白金會員除可回本,還
可領得高額報酬率;至於第二、三種「推薦分紅」跟「組織分
紅」則屬「主動收入」,類似經營所得,會員努力介紹他人加
入或經營下線,更可快速獲利。而前開長約半小時之說明會內
容,幾乎全為投資獲利之說明,而無關於產品項目、品質、材
料、功能等等之解說,且一再強調只要加入較高等級之會員,
就什麼事都不用做,亦即
無庸推銷商品或找人加入,即可回本
並有很高之投資報酬率;由此足見三盈網公司之會員制度,確
係以鼓吹會員投資而分享獲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構成違反銀
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所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
規定。
⒌又依上述說明,三盈網公司會員可得之「推薦分紅」與「組織
分紅」,主要係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雙向直銷組織不斷擴
充,而取得獎金,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所得,
上開說明會一再強調介紹他人加入與及早加入成為上線,即可
獲得高額利潤,全未解釋說明商品之品質特性為何、值得推廣
銷售之處為何,及其合理利潤之計算方式,故三盈網公司
前揭
「推薦分紅」與「組織分紅」之取得方式,實有商品虛化而僅
以介紹他人加入之方式獲利之情形無誤。又據證人莊濬緯於本
件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伊有帶人去參加過三盈網公司之說
明會,但沒有參加會員,他說不用參加會員,只要帶人過去就
好,三盈網公司有付佣金給伊,伊沒有推銷商品,只負責帶人
家過去聽說明會」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2176號卷二第82頁
),益見三盈網公司給付佣金之標準,並非基於推廣商品之合
理市價所得,且非以加入會員做為取得推薦商品資格之條件,
凡此均與正當之多層次傳銷方式不合,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
條規定禁止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
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情事。
⒍又被告2人雖辯稱:三盈網公司給付營利回饋會員,倘無盈利
則無分紅
云云。
惟查三盈網公司自100年9月起至101年4月止之
銷項金額約為1千餘萬元至5千餘萬元不等,高低落差達5倍左
右,此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101年10月17日函覆之三盈網公
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12176號卷二第23
-28頁,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卷五第31-39頁);惟對照證
人邱春霞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三盈網公司有約定投
資的款項可以全部拿回,投資4週後每週拿回3,000多或5,000
多元,可以拿回20幾個月,就是照公司發的DM記載的方式和金
額。...其領的金額差不多都是固定的。....參加會員之後都
沒有販售商品」等語;證人簡麗卿於同案審理時證稱:「每個
禮拜拿獎金,一球是3,994元,每週領的金額差一點點,大概
差幾塊錢或幾十元」等語(見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卷三第
11 -13頁、201-202頁),佐以卷內證人所提供收受獎金之存
摺明細或網路列印資料,可知會員每週所領取之營業獎金分紅
,僅有數十元左右之些微差異,足見會員領取之獎金高低,與
三盈網公司各月營收之高低情形不合,被告2人上開辯解顯不
可採。
⒎被告2人復辯稱:原告給付款項係向三盈網公司購買珠寶,該
公司有開立發票云云。然據證人即會員張春枝於本院102年度
上字第351號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三盈網公司有發DM,剛
開始一個球是16萬多,有104週的分紅,利息很高,104週後達
到本金的2倍,買幾顆球就有多少點數,可以用點數換皮包,
所以皮包應該是贈品,我們也不是買東西,只是單純的投資」
等語(見本院民事102年上字第351號卷第93-94頁);證人張
秀枝(以汶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加入)亦於同日審理時證
稱:「單純介紹朋友入會,沒有銷售他們產品,他說產品就是
送給你」等語(見同上卷第95-96頁);證人洪韻穠於同日審
理時證稱:「當初以21萬元加入,是單純投資,沒有賣東西,
投資21萬元有送我化妝水2盒,面霜大概3、4瓶,這些都是贈
品」等語(同上卷第96頁),
可徵會員加入會員並繳納會費係
為投資之目的,而於加入時可領取三盈網公司之產品。衡之若
原告所繳納之會費確實與其加入時所可領取之產品等值,照理
該等產品即屬購物款項之
對價,三盈網公司並無再給付會員其
他回饋金之必要,且三盈網公司無法藉此再創造高額利潤,理
應無
資力再給付高額之「營業獎金」,然三盈網公司卻能於給
付會員相關產品後,再給付前揭高額年化報酬率之營業獎金,
足見三盈網公司係以不合理抬高商品售價方式因應,或係將後
加入之會員所繳交之購物金當作公司之盈餘,而發放給先加入
之會員,被告2人前揭所辯亦無足採。
⒏至被告2人雖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續
字第736號、101年度偵字第12176號、14273號、16180號、161
81號、102年度偵字第330號、2502號、7261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17號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105年度店金
簡字第1號卷第66至99頁),然本院判決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
調查證據之結果,依
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受刑事判
決、
他案民事判決及檢察署偵查結果所
拘束,
併予敘明。
㈡被告2人共同違反上開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應對原告所受損
害負連帶損害賠償。
⒈按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
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
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
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
之法律,應自法條所規範之目的探求,凡法條之內容,係以禁
止侵害行為,以避免個
人權益遭受危害,而直接或間接以保護
個人之權益者屬之,初非以整部法規之立法宗旨作為判斷是否
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之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上字第351
號、98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又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禁止以借款、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不僅在於維護金融秩序,同時亦保障投資民眾之權
益,
核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又修正前
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其立法理由謂:多層次傳銷,並非均
為不正當之銷售方法,惟因其變型
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
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
後參加人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
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
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等語;足見
該規定係為保護參加者,不因不當傳銷行為而受經濟上之損失
,及避免能破壞市場機能,造成社會問題所制定,亦屬為保護
他人之法律,是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上開規定者
,即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應
推
定其有過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高等法院105
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再查被告黃忠洲綜理三盈網公司之全部經營事項,規劃決定三
盈網公司會員招募及獎金發放制度,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如前
所述。又據證人即台北皮件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金炎於本件刑事
案件偵查中稱:「包包絕大部分賣給被告黃忠洲,業務都是跟
被告2人接洽,三盈網公司給會員的定價由三盈網公司自己決
定,被告唐子翎是被告黃忠洲老婆,她負責看貨」等語(見10
1年度他字第8636號卷二第55頁);
核與被告黃忠洲於同案偵
查中供稱:「三盈網公司獎金制度係其參考同行設計的,被告
唐子翎並補充表示其等有參考雙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等很多家公
司之制度;商品定價都是唐子翎在負責,進貨成本及價格等是
被告唐子翎處理」等語大致相符(見102年度偵續字第736號卷
一第185頁、101年度他字第8636號卷二第51頁);加以被告唐
子翎於偵查中陳稱:白金會員可領取之精品,需視精品的成本
,會抓進價10%左右,會定一個成本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83
63號卷二第181頁背面),可見被告2人就公司獎金制度及財務
運作模式,確有共同討論決策,且對於公司提供給會員之商品
定價、財務營運等事項,均有所知悉參與。再參以證人林雅玲
、簡麗卿、金麗敏、陳秀盆、徐春潮及劉漢苗等會員於同案中
證稱:「被告2人均有參加公開說明會,被告唐子翎為主持人
,被告2人均有上台鼓吹激勵不特定人加入為會員」等語,綜
上足見被告2人對上開違法行為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堪認成立
共
同侵權行為。又原告加入三盈網公司會員後,繳納款項總計54
9,000元,扣除歷次已領回金額後,尚有388,740元未取回乙節
,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2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29條之1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保護他人法律規定,對
於原告因此所受388,740元之損害,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2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修正
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保護他人法律規定,對於原告因此所受
損害,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
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388,740元,及自
起訴狀繕
本送達
翌日即105年5月31日(見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卷
第7頁至第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
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
合議庭裁定移送
民事庭之事件,依
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
裁判費,故本件無應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一:(舊制)
┌──┬────┬────────┬──────┬─────┬─────┐
│編號│會員等級│購物金(單位元)│分紅週數(單│約領回金額│推薦分紅 │
│ │ │ │位,週) │(單位,元│(單位,元│
│ │ │ │ │) │) │
├──┼────┼────────┼──────┼─────┼─────┤
│ 1 │金級會員│164,700 │104 │342,576 │102,752 │
├──┼────┼────────┼──────┼─────┼─────┤
│ 2 │高級會員│ 82,350 │65 │107,055 │32,110 │
├──┼────┼────────┼──────┼─────┼─────┤
│ 3 │基本會員│ 54,900 │40 │43,920 │17,560 │
├──┼────┼────────┼──────┼─────┼─────┤
│ 4 │準會員 │ 27,450 │20 │1,980 │4,400 │
└──┴────┴────────┴──────┴─────┴─────┘
附表二:(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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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員等級│購物金(單位,元│分紅週數(單│約領回金額│推薦分紅 │
│ │ │) │位,週) │(單位,元│(單位,元│
│ │ │ │ │) │) │
├──┼────┼────────┼──────┼─────┼─────┤
│ 1 │白金會員│183,000 │104 │342,576 │102,752 │
├──┼────┼────────┼──────┼─────┼─────┤
│ 2 │金級會員│ 91,500 │65 │107,055 │32,110 │
├──┼────┼────────┼──────┼─────┼─────┤
│ 3 │高級會員│ 61,000 │40 │43,920 │17,560 │
├──┼────┼────────┼──────┼─────┼─────┤
│ 4 │基本會員│ 3500 │20 │1,980 │4,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