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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金簡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店金簡字第1號 原   告 統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盆 被   告 黃忠洲       唐子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年度附民字第192號),本院於 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參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原告主張略以:被告2人為夫妻,且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三盈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由被告黃忠洲綜理三盈 網公司之全部經營事項,規劃決定三盈網公司會員招募及獎金 發放制度,被告唐子翎則協助各項人事、財務、商品進出及售 價等決策。其等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民國104 年1月22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下稱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 第23條等之保護他人法律規定,自100年8月間起,共同以多層 次傳銷方法,召開說明會,招募不特定之投資人加入成為三盈 網公司之會員,並約定給付與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吸引 不特定人投資而加入成為會員,以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 原告因而加入會員,並繳納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549,000 元參與投資,嗣因三盈網公司經檢察官調查被凍結資金,該公 司無法繼續發放紅利給會員,扣除歷次已領回金額後,原告仍 受有388,740元之損害,被告2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2項及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黃忠洲則以:原告給付款項係向三盈網公司購買珠寶,該 公司有開立發票,又三盈網公司給付營利回饋會員,倘無盈利 則無分紅,不構成多層次傳銷及違法吸金等語,資為抗辯;被 告唐子翎則以:三盈網公司無多層次傳銷及違法吸金之情事, 又伊僅負責商品設計、開發及介紹,不參與資金往來等語,資 為抗辯,並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2人為夫妻,被告黃忠洲綜理三盈網公司之全部經營事項 ,規劃決定三盈網公司會員招募及獎金發放制度,被告唐子翎 則協助商品之設計、開發及介紹;又原告加入三盈網公司成為 其會員,並繳納款項總計549,000元,扣除歷次已領回金額後 ,仍有388,740元未取回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實。 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三盈網公司所從事之事業,構成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 1及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及違法吸金 情事。 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 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又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 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修正前之 公平交易法第23條定有明文。又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係 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 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5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2人於上開時、地以三盈網公司名義,依附表一、二 所示之會員及獎金制度,對外招募會員,由被告黃忠洲擔任三 盈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統籌該公司之經營決策及財務等事項 ,被告唐子翎則負責商品進出與設計,而三盈網公司於100年8 月25日至101年4月3日期間,募得原告為其會員,並收取549,0 00元之會費乙節,業據證人即會員邱春霞、劉漢苗、林雅玲、 徐春朝、簡麗卿、金麗敏、陳秀盆、梁國廣等人於本院104年 度金重訴字第27號事件(下稱本件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證述 明確(見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卷三第6-8、145-148、154-1 55、195-201、203-205頁,同卷四第6-7頁、第90頁背面-第92 頁、第95頁),並經證人即三盈網公司之財務經理王蕙琪於上 開案件審理時證述詳盡(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卷四第13-25 頁);上開事實復為被告2人於本件刑事程序中所供認。此外 ,並有會員等級表之文宣(前後共兩種)、三盈網公司入會申 請書暨契約書、三盈網事業手冊、投資說明會投影片資料、三 盈網公司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三盈網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三盈網公司日營業總表、黃忠洲及 唐明玉之名片、三盈網公司課程表、獎金發放週期表、三盈網 公司登記資料、會員繳納會費及收取紅利之匯款或存摺資料、 三盈網公司網站上所列之會員組織資料、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 商品清單等在卷可稽(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100年度他字第10525號卷《下稱他字第10525號卷》第3、17頁 、第23頁背面、第40-45、48、93- 96頁,101年度他字第8636 號卷一第31、37-38、40-41、45、47-75、89-121、245-333、 337-353、358-3 75、381-403、410-43 8、441-442頁,101年 度他字第8636號卷二第76-147頁,101年度他字第2826號卷第7 -30頁,101年度他字第5443號卷第123、143-147、156-157、 182-190、192-207頁,101年度他字第6200號卷第4頁,101年 度發查字第1936號卷第32頁,102年度偵續字第736號卷一第 235-2 37頁);復有三盈網公司之日營業總表扣案可資佐證,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⒊又本件刑事案件審理中曾勘驗三盈網公司會員招募說明會錄影 光碟片,勘驗結果略以:「...一直到今年的8月15日,我們開 始正式走現在目前的這套制度。我們的第1個制度叫做『營業 分紅』。營業分紅就是把我每1週、每個月的營業額提撥40%, 我準備提撥還給消費者,如果你今天來參加我的第一個會員, 我的第1個會員叫做『基本會員』。什麼叫基本會員?只要你 今天到我三盈網購買CD相關產品,不管你買包包、買珠寶、買 皮件、買手錶、買任何一種產品,你只要滿30,500元以上的, 我們就叫做『基本會員』。成為基本會員之後,我們會從每個 月的營業額提撥一個20週的分紅來還給消費者,每1週還給消 費者大概549元;如果你今天買到我的高級會員,什麼叫『高 級會員』?你來我這邊消費產品只要滿61,000元以上的,就是 我的『高級會員』。我會從我的營業額裡面提供1個40週的分 紅來還給消費者,每1週還1,098元。如果你買到更頂級的,我 們這邊叫做『金級會員』。金級會員就是他的購買金額提升到 91,500元,那他的分紅週數會拉長到65個禮拜,每1個禮拜我 們還給消費者1,647元,連續還給消費者65個禮拜,消費者大 概可以拿到107,055元。各位,當你今天花91,500元來買我的 東西的時候,東西你早就已經拿走,而且發票我也開給你,.. .等於你91,500元的東西用不用錢,我最後還要多給你118%的 投資報酬率。如果你買到我最頂級的,我們這邊叫做『白金會 員』,白金會員就是他來我們這邊消費183,000元,你會發現 它的分紅週數拉長到104週,1年有52週,104週等於2年,每1 週我們大概可以回饋給消費者3,294元。」「因為你來買183,0 00元的東西,我每週可以回饋你3,294元,最後還給你342,576 元;而且我們這邊叫『投資所得』,中間你什麼事情都不用做 。」...如果你想要賺錢的話,我們後面還有提撥另外1個分紅 ,我們叫做『推薦分紅』,推薦分紅是什麼?推薦分紅占整個 營業額的12%,舉個例子來講,如果今天我要加入三盈網,這4 個會員裡面,我一定會選擇白金會員。為什麼要選擇白金會員 ?因為他的投資報酬率最高。...這邊叫作投資所得。那一邊 我們叫做經營所得,你想要賺愈多,你就要推薦愈多。...所 以其實我們的制度非常簡單,把他分成3個階段,第1個階段我 們叫做『營業分紅』,營業分紅是一種被動收入。什麼叫『被 動收入』?今天你只要來買183,000元,我就是要回饋你340,0 00元,中間你什麼事情都不用做。你只要當我的愛用者、當我 的消費者就好」「那我們再看到第3個,我們這邊叫做「組織 分紅」。組織分紅是占整個營業額的15%。...他用的是「雙向 制」,他是領小邊金額的5%,後來領無限大。...我必須要介 紹我的第1個朋友在我的左線,我必須再介紹我的第2個朋友在 我的右線。...如果右先生第1個禮拜進來,他可能介紹了2個 朋友,結果這2個朋友也各介紹2個朋友,搞不好他第1週就完 成1個像這樣子的架構。...一口是183,000元,如果我今天介 紹6個人的話,我可能已經超過1週1,000,000元的營業額」等 語(見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卷二第117-126頁)。 ⒋依上開獎金分紅制度估算年化報酬率(即不管會員可領取之商 品實際價值為何,僅以會員單純入會每週可領取之回饋金額以 複利計算),依如附表一舊制之金級會員年化報酬率達131%、 高級會員年化報酬率達54%;如附表二新制之白金會員年化報 酬率達102%、金級會員年化報酬率達29%(參104年度金重訴字 第27號卷五第40-43頁);對照當時銀行業之1年期存款牌告利 率平均為年息1.36%,債券市場之10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 場利率約在年息1.26%到1.4%之間,臺北市民間借貸信用拆借 平均月息在2.21-2.22之間(此為眾所皆知之事實,見104年度 金重訴字第27號卷五第25-30頁公開資訊資料、101年度警聲搜 字第673號卷第77頁台灣銀行資料),足見以當時之市場行情 觀之,三盈網公司上開獎金分紅制度係與會員約定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又前開說明之重點提及加入會員後之三種獎 金制度,第一種「營業分紅」屬於「被動收入」,類似投資所 得,加入會員後什麼事都不用作,即可每週領取紅利,雖然營 業分紅可能隨營業額會有一點浮動,但差距不大,白金會員每 週都會有3千多元之回饋;金級會員與白金會員除可回本,還 可領得高額報酬率;至於第二、三種「推薦分紅」跟「組織分 紅」則屬「主動收入」,類似經營所得,會員努力介紹他人加 入或經營下線,更可快速獲利。而前開長約半小時之說明會內 容,幾乎全為投資獲利之說明,而無關於產品項目、品質、材 料、功能等等之解說,且一再強調只要加入較高等級之會員, 就什麼事都不用做,亦即無庸推銷商品或找人加入,即可回本 並有很高之投資報酬率;由此足見三盈網公司之會員制度,確 係以鼓吹會員投資而分享獲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構成違反銀 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所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 規定。 ⒌又依上述說明,三盈網公司會員可得之「推薦分紅」與「組織 分紅」,主要係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雙向直銷組織不斷擴 充,而取得獎金,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所得, 上開說明會一再強調介紹他人加入與及早加入成為上線,即可 獲得高額利潤,全未解釋說明商品之品質特性為何、值得推廣 銷售之處為何,及其合理利潤之計算方式,故三盈網公司前揭 「推薦分紅」與「組織分紅」之取得方式,實有商品虛化而僅 以介紹他人加入之方式獲利之情形無誤。又據證人莊濬緯於本 件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伊有帶人去參加過三盈網公司之說 明會,但沒有參加會員,他說不用參加會員,只要帶人過去就 好,三盈網公司有付佣金給伊,伊沒有推銷商品,只負責帶人 家過去聽說明會」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2176號卷二第82頁 ),益見三盈網公司給付佣金之標準,並非基於推廣商品之合 理市價所得,且非以加入會員做為取得推薦商品資格之條件, 凡此均與正當之多層次傳銷方式不合,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 條規定禁止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 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情事。 ⒍又被告2人雖辯稱:三盈網公司給付營利回饋會員,倘無盈利 則無分紅云云。惟查三盈網公司自100年9月起至101年4月止之 銷項金額約為1千餘萬元至5千餘萬元不等,高低落差達5倍左 右,此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101年10月17日函覆之三盈網公 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12176號卷二第23 -28頁,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卷五第31-39頁);惟對照證 人邱春霞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三盈網公司有約定投 資的款項可以全部拿回,投資4週後每週拿回3,000多或5,000 多元,可以拿回20幾個月,就是照公司發的DM記載的方式和金 額。...其領的金額差不多都是固定的。....參加會員之後都 沒有販售商品」等語;證人簡麗卿於同案審理時證稱:「每個 禮拜拿獎金,一球是3,994元,每週領的金額差一點點,大概 差幾塊錢或幾十元」等語(見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卷三第 11 -13頁、201-202頁),佐以卷內證人所提供收受獎金之存 摺明細或網路列印資料,可知會員每週所領取之營業獎金分紅 ,僅有數十元左右之些微差異,足見會員領取之獎金高低,與 三盈網公司各月營收之高低情形不合,被告2人上開辯解顯不 可採。 ⒎被告2人復辯稱:原告給付款項係向三盈網公司購買珠寶,該 公司有開立發票云云。然據證人即會員張春枝於本院102年度 上字第351號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三盈網公司有發DM,剛 開始一個球是16萬多,有104週的分紅,利息很高,104週後達 到本金的2倍,買幾顆球就有多少點數,可以用點數換皮包, 所以皮包應該是贈品,我們也不是買東西,只是單純的投資」 等語(見本院民事102年上字第351號卷第93-94頁);證人張 秀枝(以汶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加入)亦於同日審理時證 稱:「單純介紹朋友入會,沒有銷售他們產品,他說產品就是 送給你」等語(見同上卷第95-96頁);證人洪韻穠於同日審 理時證稱:「當初以21萬元加入,是單純投資,沒有賣東西, 投資21萬元有送我化妝水2盒,面霜大概3、4瓶,這些都是贈 品」等語(同上卷第96頁),可徵會員加入會員並繳納會費係 為投資之目的,而於加入時可領取三盈網公司之產品。衡之若 原告所繳納之會費確實與其加入時所可領取之產品等值,照理 該等產品即屬購物款項之對價,三盈網公司並無再給付會員其 他回饋金之必要,且三盈網公司無法藉此再創造高額利潤,理 應無資力再給付高額之「營業獎金」,然三盈網公司卻能於給 付會員相關產品後,再給付前揭高額年化報酬率之營業獎金, 足見三盈網公司係以不合理抬高商品售價方式因應,或係將後 加入之會員所繳交之購物金當作公司之盈餘,而發放給先加入 之會員,被告2人前揭所辯亦無足採。 ⒏至被告2人雖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續 字第736號、101年度偵字第12176號、14273號、16180號、161 81號、102年度偵字第330號、2502號、7261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17號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105年度店金 簡字第1號卷第66至99頁),然本院判決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 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受刑事判 決、他案民事判決及檢察署偵查結果所拘束,併予敘明。 ㈡被告2人共同違反上開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應對原告所受損 害負連帶損害賠償。 ⒈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 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 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 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 之法律,應自法條所規範之目的探求,凡法條之內容,係以禁 止侵害行為,以避免個人權益遭受危害,而直接或間接以保護 個人之權益者屬之,初非以整部法規之立法宗旨作為判斷是否 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之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上字第351 號、98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又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禁止以借款、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不僅在於維護金融秩序,同時亦保障投資民眾之權 益,核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又修正前 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其立法理由謂:多層次傳銷,並非均 為不正當之銷售方法,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 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 後參加人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 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 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等語;足見 該規定係為保護參加者,不因不當傳銷行為而受經濟上之損失 ,及避免能破壞市場機能,造成社會問題所制定,亦屬為保護 他人之法律,是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上開規定者 ,即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應推 定其有過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高等法院105 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再查被告黃忠洲綜理三盈網公司之全部經營事項,規劃決定三 盈網公司會員招募及獎金發放制度,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如前 所述。又據證人即台北皮件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金炎於本件刑事 案件偵查中稱:「包包絕大部分賣給被告黃忠洲,業務都是跟 被告2人接洽,三盈網公司給會員的定價由三盈網公司自己決 定,被告唐子翎是被告黃忠洲老婆,她負責看貨」等語(見10 1年度他字第8636號卷二第55頁);核與被告黃忠洲於同案偵 查中供稱:「三盈網公司獎金制度係其參考同行設計的,被告 唐子翎並補充表示其等有參考雙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等很多家公 司之制度;商品定價都是唐子翎在負責,進貨成本及價格等是 被告唐子翎處理」等語大致相符(見102年度偵續字第736號卷 一第185頁、101年度他字第8636號卷二第51頁);加以被告唐 子翎於偵查中陳稱:白金會員可領取之精品,需視精品的成本 ,會抓進價10%左右,會定一個成本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83 63號卷二第181頁背面),可見被告2人就公司獎金制度及財務 運作模式,確有共同討論決策,且對於公司提供給會員之商品 定價、財務營運等事項,均有所知悉參與。再參以證人林雅玲 、簡麗卿、金麗敏、陳秀盆、徐春潮及劉漢苗等會員於同案中 證稱:「被告2人均有參加公開說明會,被告唐子翎為主持人 ,被告2人均有上台鼓吹激勵不特定人加入為會員」等語,綜 上足見被告2人對上開違法行為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堪認成立共 同侵權行為。又原告加入三盈網公司會員後,繳納款項總計54 9,000元,扣除歷次已領回金額後,尚有388,740元未取回乙節 ,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2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29條之1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保護他人法律規定,對 於原告因此所受388,740元之損害,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2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修正 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保護他人法律規定,對於原告因此所受 損害,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 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388,74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5年5月31日(見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卷 第7頁至第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 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無應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一:(舊制) ┌──┬────┬────────┬──────┬─────┬─────┐ │編號│會員等級│購物金(單位元)│分紅週數(單│約領回金額│推薦分紅 │ │ │ │ │位,週) │(單位,元│(單位,元│ │ │ │ │ │) │) │ ├──┼────┼────────┼──────┼─────┼─────┤ │ 1 │金級會員│164,700 │104 │342,576 │102,752 │ ├──┼────┼────────┼──────┼─────┼─────┤ │ 2 │高級會員│ 82,350 │65 │107,055 │32,110 │ ├──┼────┼────────┼──────┼─────┼─────┤ │ 3 │基本會員│ 54,900 │40 │43,920 │17,560 │ ├──┼────┼────────┼──────┼─────┼─────┤ │ 4 │準會員 │ 27,450 │20 │1,980 │4,400 │ └──┴────┴────────┴──────┴─────┴─────┘ 附表二:(新制) ┌──┬────┬────────┬──────┬─────┬─────┐ │編號│會員等級│購物金(單位,元│分紅週數(單│約領回金額│推薦分紅 │ │ │ │) │位,週) │(單位,元│(單位,元│ │ │ │ │ │) │) │ ├──┼────┼────────┼──────┼─────┼─────┤ │ 1 │白金會員│183,000 │104 │342,576 │102,752 │ ├──┼────┼────────┼──────┼─────┼─────┤ │ 2 │金級會員│ 91,500 │65 │107,055 │32,110 │ ├──┼────┼────────┼──────┼─────┼─────┤ │ 3 │高級會員│ 61,000 │40 │43,920 │17,560 │ ├──┼────┼────────┼──────┼─────┼─────┤ │ 4 │基本會員│ 3500 │20 │1,980 │4,40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