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黃瑞香
呂慧美
劉姵伶
梁書瑄
兼上一人
訴訟
代理人 朱芳寧
被 告 潘文龍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佳瑀
被 告 名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昱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2日下午15時,在本
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因就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
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
再開辯論程序,
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