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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勞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儀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4,79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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