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小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好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許秀梅 被   告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王志豪住所地在基隆市安樂區,有戶籍謄本乙件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揆諸上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