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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小字第 1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嘉鼎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嘉才 被   告 黃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花美住所地在桃園市,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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