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嘉鼎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嘉才
被 告 黃花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花美
住所地在桃園市,有被告
戶籍謄本在卷
可
稽,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按
他
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