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大集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志豪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被 告 黃秀珍
上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傳證人李文隆。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