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建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大集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豪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被   告 黃秀珍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傳證人李文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