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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建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大集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豪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31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 段○○○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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