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凡森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