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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簡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袋王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律師 被   告 萬力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力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複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5日下午3時5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