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景漢
訴訟代理人 梁新鋒
被 告 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倫
訴訟代理人 石耀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
規約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