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簡字第 1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賃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訴訟代理人 梁新鋒 被   告 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倫 訴訟代理人 石耀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 規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