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景漢
訴訟代理人 梁新鋒
被 告 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倫
訴訟代理人 石耀主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
日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理由欄第2行後段、第3行前「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
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