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中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