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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簡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黃恩佑 被   告 維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池 被   告 莊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應更正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姿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