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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簡字第 1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3,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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