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豐㨴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3,6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