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4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永正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僑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霖
訴訟代理人 彭鳳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投資款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因就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
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
再開辯論程序,
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