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叡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亮衛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7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