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簡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叡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亮衛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