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林煒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688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