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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簡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林煒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68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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