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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號 原   告 游達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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