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號
原 告 游達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盈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