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補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訴訟代理人 蔡宸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順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永順鑫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 同)39,984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9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