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周寶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又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94,43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
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23,000元×被告占用面積95.41(80.48+14.93=95.
41)平方公尺=2,194,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