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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周寶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94,43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 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23,000元×被告占用面積95.41(80.48+14.93=95. 41)平方公尺=2,194,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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