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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品亮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芳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 下同)133,700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70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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