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品亮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書芳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曾
聲請對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
下同)133,700 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70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