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扶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華章
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木壽即陳木壽建築師
事務所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扣除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