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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扶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章 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木壽即陳木壽建築師 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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