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2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得恩堡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