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政環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勁點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2,5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