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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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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補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77號 原   告 良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 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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