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常勝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騏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露華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