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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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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79號 原   告 亞碩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騰 訴訟代理人 林柏岑 被   告 黃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1 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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