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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補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846號 原   告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羿騏 訴訟代理人 劉毅民 上列原告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窩窩科技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9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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