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846號
原 告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羿騏
訴訟代理人 劉毅民
上列原告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窩窩科技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96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