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52號
原 告 全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秋伶
訴訟代理人 高榮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頂宏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58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