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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補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63號 原   告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玟瑩 訴訟代理人 陸培松       呂淑錦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風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6,3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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