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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店補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72號 原   告 久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耀宗 訴訟代理人 王良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3,6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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