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店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偉
被
上 訴 人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誕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為簡易程序所
適用
。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
翌日起,算至107 年
10月15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7 年10月17日始行提起
上訴,有本院收文狀章戳在卷可查,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予
以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