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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事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事聲字第1號 聲明異議人 佳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鶯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CANDY HOUSE INC.及古哲明間聲明異議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6年度 司促字第1748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 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 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 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513條固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惟司法事務官 依法辦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相關業務時所為之處分,其書 類名稱及效力固與法院所為者相同,然其本質仍屬司法事務官 之處分,則其所為處分之救濟程序亦不宜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4 0條之4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意旨參照)。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 6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司促字第1748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而系爭裁定於106年12月6日送達異議人 ,異議人於收受系爭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106年12月15日具狀 聲明異議,此有送達回證及蓋有本院收狀戳章之民事聲明異議 狀在卷可憑(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489號卷《下稱司促卷 》第23頁、107年度店事聲字第1號卷《下稱事聲卷》第3頁) ,參酌前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 ,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CANDY HOUSE INC.雖為未經認許之外國 法人,惟在臺灣設有主事務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號9 樓之2,應可對上開地址為送達,無須向國外送達;又相對人 古哲明為相對人CANDY HOUSE INC.之負責人,並在上開事務所 以其個人及公司名義向異議人訂貨,係關於其事務所之業務涉 訟,鈞院有管轄權,系爭裁定駁回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應有違 誤,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經查: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訴訟,由被告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 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及第2條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如為自然人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 上開規定定管轄權;如為外國法人者,需該外國法人在我國境 內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我國法 院始有管轄權。再按所謂總事務所(主事務所),自係指定明 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總事務所而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查本件債務人CANDY HOUSE INC.在美國設立,且主事務所亦在 美國,在中華民國為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之情,此有異議人之 陳報狀及維基百科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司促卷第19頁、事 聲卷第7頁)。又異議人雖陳稱相對人CANDY HOUSE INC.網頁 及營運長名片記載之地址即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之2 為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云云,惟依上揭資料未能釋明 該址為債務人CANDY HOUSE INC.章程明定在我國設立之主事務 所,難認本院有管轄權。 ㈢又債務人古哲明之住所設在臺中市西區之情,此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古哲明之住所地非屬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自無管轄權。至異議人另陳稱債務人古哲明之事務所亦設 在臺北市○○區○○路3段2號9樓之2,惟未據其提出相關資料 以資釋明,亦無以憑採。是本件異議人聲請對上開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是本 院司法事務官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之,核無 不合。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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