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店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黃國三
訴訟
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東京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田
訴訟代理人 羅淑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5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因就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
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
再開辯論程序,
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