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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勞小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黃國三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東京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田 訴訟代理人 羅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理 由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用本章所定之 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 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至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訴訟標的金額雖為3萬元,未逾 10萬元,本院須審兩造間實質上法律關係、原告出車趟數及 車資金額等爭執。本件事件繁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 ,上揭規定,職權裁定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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