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店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嘉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
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
之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