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店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嘉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藍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顯鑫
上列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8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
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