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210號
原 告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盛國明
訴訟代理人 簡政賢
被 告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原住新北市○○區○○街○○○號25樓之1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