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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小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422號 原   告 謝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請求金額明細表及請求金額之依據(如不能   工作期間之請假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