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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小字第 1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502號 原   告 紫硯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業翔 訴訟代理人 陳尚旻 被   告 周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錯誤轉帳之款項。然被告住 所地係設在新北市五股區,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置於 本院卷末證物袋),依前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管轄法院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