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502號
原 告 紫硯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業翔
訴訟代理人 陳尚旻
被 告 周家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錯誤轉帳之款項。然被告
住
所地係設在新北市五股區,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置於
本院卷末證物袋),依前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
非管轄法院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