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236號
原 告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福堂
訴訟代理人 蔡宸碩
被 告 永順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增全
訴訟代理人 葉紘紳
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以106 年度店補字第1000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於106 年12月8 日
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等
迄未依限繳納裁判
費,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