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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小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921號 原   告 冠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成 訴訟代理人 黃絹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康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平康藥局之登記資料,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