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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小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921號 原 告 冠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光成
訴訟代理人
黃絹喬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平康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平康藥局之登記資料,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