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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建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建小字第3號 原   告 福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添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並提出新北市○○區○○ 路○○○○○號13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其年籍資料等 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請求裁判之對象及訟 爭事件,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 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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