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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度店建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萬邦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緯 訴訟代理人 陳進隆       陳碧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之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125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聲請人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用5,35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 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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