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萬邦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高緯
訴訟代理人 陳進隆
陳碧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伍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之
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125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0元,
惟聲請人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用5,35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
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