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店建簡字第18號
被 告
上列
被告即
反訴原告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生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
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該聲明須
適法、可能、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二、查,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書狀追加反訴
備位聲明,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依約完成
本案工程瑕疵之修補即驗收,落實保固條款並開立保固文件已資證明」,
惟本件審理
迄今被告即反訴原告曾提出數個瑕疵項目,其中亦有經
兩造任一方修復者,被告即反訴原告前開聲明請求修補之瑕疵所現指何事、對應修復方法為何,均不明確,而所謂「依約完成驗收、落實保固條款並開立保固文件」,其範圍、條款內容均未特定,尚不能認係特定且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茲依
首揭規定,命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日內具狀特定
前揭備位聲明所請求履行之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